推荐收藏:公益慈善领域财税法律政策汇编(现行有效)
导读:
国家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核心是为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因而,无论是捐赠人还是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都应对相关政策有所了解,做到依法、合规开展捐赠活动。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出新的规定。新规的出台,将对社会组织捐赠募捐,项目开展,规范运作带来非常重大影响。
欢迎您扫描以下二维码,告诉我们“新规”对您所在组织的影响。
那么,除该最新规定以外,关于公益性捐赠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编者于本文中整理了相关政策,以供读者参考。
01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进行了通知,主要补充规定了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原文)
03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0日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作出关于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明确了股权捐赠的性质以及捐赠的确定。(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原文)
04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发布时间:2018年2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资格有效期、监管问题等。(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政策原文)
05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06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原文)
07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政策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
施行时间:2016年4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海关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公告。(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原文)
08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名称: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4日
-End-
以上链接信息来源于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
编辑:杨安妮
2020年5月27日
排版 | 陈晨
— 更多精彩 —
点击 “在看” ,你最好看